(如书面通知与电子版存在不一致,以此电子版为准)
粤医会[2014] 190号
各医疗单位:
为加强医疗技术审核的后续管理,按照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,医疗机构自申请审核技术批准之日起2年内,应提交该技术临床应用及整改完善情况报告,由我会汇总后,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交内容
提交本院2012-2013年通过审核及行政审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整改情况报告(批准开展之日起至2014年9月,提交报告的技术名称详见附件3)。报告内容包括诊疗例数清单(如病例数很多,可对开展总例数作说明并列出近100例或近1季度清单)、专家意见完善情况、适应症掌握情况、临床应用效果,并发症、合并症、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,随访及整改完善等情况,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。
二、提交须知
请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技术工作报告一式两份,诊疗例数清单、典型病案分析报告(附完整病历1份)、与申报技术相关的科研情况(请附上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复印件,科研课题情况须附项目/课题合同书复印件,并加盖单位公章)(按附件1-4要求填写)各1份,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,快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之六www.hedisdepot.com 六楼综合评审部,邮编510180,并将电子版发至下述邮箱。
联系人:李虹、邓国娜,电话/传真:020-81863951,邮箱:gdmazhps@126.com。
附件:1、已通过审核技术的临床应用及整改情况报告表:/view/attached/file/20141010/20141010102632_763.docx;
2、已通过审核技术病例汇总表:/view/attached/file/20141010/20141010102821_791.xls;
3、近3年我省已开展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名称汇总/view/attached/file/20140919/20140919091630_1.docx
4、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团队近3年与申报技术相关的科研情况/view/attached/file/20141010/20141010123145_257.xls
5、关于提交已通过审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整改完善情况报告的通知 (电子版,含公章/view/attached/file/20141010/20141010123107_784.pdf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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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